校學〔2017〕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治校🧶,科學管理,規範申訴製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校客觀公正地對學生實施處理、處分等行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天辰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辯和相關訴求的行為。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任主任,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成員由校長辦公室、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天辰平台🍺、校團委、保衛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人員組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申訴的受理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下列人員應當回避:
(一)處理或處分決定作出部門的相關人員👳🏿;
(二)是申訴人近親屬或與申訴事件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
第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處理或處分中的事實認定、證據收集、適用依據、處分程序等進行復查🧑🏿🔧。
第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事項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三)對需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建議相關部門予以撤銷或變更👨💻,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受理:
(一)學校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或退學的處理決定🤙🏽;
(二)學校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違紀處分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或處分決定🤷🏻♂️。
第十條學生應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書面申訴申請,並附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印件🥒⚠️。書面申訴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學號、所在學院、專業、班級🤵🏼、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實、理由🤽🏻♂️、要求和相關證據材料0️⃣🌳;
(三)申訴人本人簽名;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後對申訴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受理範圍且材料齊備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符合申訴受理範圍但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不符合申訴受理範圍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訴復查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日內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並在事前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調查人員對相關當事人👨🎤、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詢問🛜,展開必要調查。
根據實際情況,學生申請或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采用聽證會的方式復查,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要求申訴人◀️、作出處理或處分的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到會陳述、質證🦊,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采用聽證會方式復查的,應當按照第五章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信息等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六條復查結論應根據書面審查或聽證會復議的結果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字。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區別不同復查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超越職權𓀌、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建議予以撤銷;
(三)作出處理或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的,建議予以變更,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申訴復查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八條在申訴處理期間▫️,原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有效,不中止執行。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相關決定。
第十九條學生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章 聽證規則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議。為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會主持人就聽證會事宜公正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會的延期💙、中止或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相關證據材料;
(五)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二條聽證會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核實聽證會參加人員到場情況🧍,宣讀聽證會紀律。
第二十三條采用聽證會方式復查的⚂,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案由🖤;
(二)申訴人陳述申訴理由🫄🏼,就事實、證據🤞🏽、依據等問題進行申辯🏔,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作出處理或處分的職能部門經辦人或負責人就事實、證據、依據等問題進行陳述,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聽證記錄員應當製作完整的聽證筆錄,由申訴人及參加聽證的相關部門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備案留存。
第二十五條 因學生申請召開聽證會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將聽證時間、地點告知申訴學生後🪤,該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視為撤回聽證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於本校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處理,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辰平台學生申訴處理規定(試行)》(校通字〔2005〕240號)同時廢止。學校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