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發布者🐤👅:天辰平台發布時間:2017-09-12瀏覽次數:3894

校學〔2017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𓀈、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天辰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管理與育人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處分要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教育部門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按數項違紀行為中應受到的最重處分給予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如實陳述違紀事實➡️🧑🏿‍⚕️,主動承認錯誤,並有明顯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編造、掩蓋、隱瞞違紀事實或不如實陳述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學校有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對抗、幹擾調查工作或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恫嚇、打擊報復的;

(四)曾受到記過以下紀律處分,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

(五)曾受到留校察看紀律處分,留校察看期滿後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

(六)在群體性違紀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惡劣♢,應當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紀律處分原則上不可撤銷🚸🤘,但在申訴程序中被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建議予以撤銷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九條 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𓀚,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違 紀行為不構成第九條所列舉的違法犯罪情形的,除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適用本章其他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未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致人受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持械打架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雖沒有故意傷害行為,但使用其他手段(如語言挑釁、蓄意蠱惑)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聚眾鬥毆或組織、策劃👨🏼‍🍼、教唆鬥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非法侵占💭、盜竊、詐騙、損毀公私財物的,視其數額大小、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影響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參與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校園內以打麻將等形式進行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酗酒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酒後尋釁滋事擾亂校園秩序或因酗酒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吸毒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製作、傳播🤷🏼‍♂️、復製✋🏿、販賣淫穢、迷信、反動等非法書刊或音像製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參與觀看或隱匿不交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組織🤷🏻‍♀️、參與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悔改或勸阻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校內亂扔、亂砸、焚燒物品或有其他違紀行為⛔️,擾亂校園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外出,不滿一周,且有悔改表現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超過一周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未經允許在校內從事商業活動或以個人名義組織招聘在校學生從事商業活動,勸阻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其他違反學生管理相關規定🍪,影響校園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侵犯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通過語言、肢體行為、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方式騷擾、猥褻他人👨🏻‍🚒,威脅他人健康🧯、安全或幹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侮辱、誹謗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扣留🤌、隱匿、冒領、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內違法駕駛機動車輛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習紀律♠️🦹‍♂️,未經批準擅自缺席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本科生擅自離校的,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學時累計🐃;研究生曠課學時的計算方法按照《天辰平台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按照《天辰平台學生考核違規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 有造假、學術不端等失信行為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勤工助學活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減免學費®️、申請獎學金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舞弊或違約行為,並且給國家、學校或用人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偽造證件🧏🏻、證明或使用虛假證件、證明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作偽證🐾💅、假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其他失信行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規定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在校內宿舍擅自留宿他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自行調換宿舍或床位⚪️,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無視作息製度,在校內高聲喧鬧👨‍🍳,妨礙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本科生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違反學校規定🐹,違章使用電器、私拉電線、拖線板或有其他違章用電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或引發警報🏌🏿、火災等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規領取🧜🏼‍♂️、使用、保存、處置或擅自采購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不當的實驗操作造成火警、火災、爆炸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規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安全、網絡使用相關規定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或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等資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利用電腦、網絡等通訊手段編造或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侵害他人通訊自由💯、通訊秘密等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盜用👨‍🔧、濫用計算機網絡資源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攻擊、入侵其他個人或組織的計算機、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系統功能🤶🏽🦒、信息資源🥧、應用程序等非法使用、變更♣︎🎺、幹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網絡系統正常運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允許,啟用、關閉、變更計算機💅🏼🫶🏿、網絡🤵、多媒體教學設備等設施及其各類連接線🦞🤏🏽,經教育不悔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反學校規定已經兩次受到紀律處分👨🏼‍🦲,再次違反學校規定且應受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天辰平台學生考核違規處理辦法》中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紀行為🙎🏼,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應當及時、充分地調查違紀事實👩🏿‍🎨。違紀行為在相關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由職能部門調查🎬,並將相關違紀材料送交學院;其他違紀行為由學院負責調查。

第二十三條 學生所在學院向當事學生了解情況👑,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後,作出書面處分建議提交至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並附學生違紀的相關證據材料✋🏿、簽字確認的學生書面陳述和書面談話記錄等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後作出擬處分決定⛹️‍♀️,通過學院告知學生作出該擬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學生被告知相關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向所在學院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第二十五條 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會簽後,由校長辦公室審核並印發處分決定👨🏻‍💻。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校法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經分管校領導同意🧑‍⚕️,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照《天辰平台學生申訴處理規定》執行。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九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校按照相關規定頒發學習證明🧻。學生在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生效後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處分的期限

第三十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紀律處分設置612個月的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以6個月為期限,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以12個月為期限,期間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書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處分期限內表現良好🌇,無其他違紀行為發生的,學生可在處分期限屆滿後,向所在學院遞交書面申請,學院綜合考量其表現情況,提出解除意見,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審核並予以書面解除。

留校察看期限內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按規定從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一)已列入當年就業計劃的畢業班學生,在經過的處分期限內表現良好的⭕️;

(二)處分期限內有突出進步或立功表現,且處分期限已執行過半的。

第三十三條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學位授予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交換生、交流生、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學籍在本校但在外交流交換或聯合培養的學生,在交流交換或聯合培養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參照本規定執行❤️🧏🏿‍♂️,若所在交流交換或聯合培養的學校已給予處分的👨‍🎨,本校予以認可。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天辰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校通字〔2005240號)🏋🏿、《天辰平台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校研〔201478號)同時廢止。學校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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